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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7-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法綜字第10630269700號函修正第1、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提升法制作業品質加強措施(以下簡稱加強措施)叁之 五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訂定之。
  • 七、本府績優法制人員之獎勵,得視實際需要辦理,並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經核定之績優 法制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牌(座)及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等值禮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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