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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7-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法綜字第10630269700號函修正第1、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提升法制作業品質加強措施(以下簡稱加強措施)叁之 五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加強措施所稱法制人員並實際從事法制業務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得由本府各機關依本要點推薦: (一)經辦之法制業務(包含市法規、行政規則、國家賠償事件、訴願、行政救濟案件 、採購申訴審議案件、消費者保護業務及法制行政等),有助於本府重大政策推 動。 (二)對於保障本府相關權益,有具體作為。 (三)對年度法規列管計畫之研議、編審或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負責盡職,績效卓著。 (四)策劃或推動提升法制作業品質或法制革新工作績效卓著,足堪表率。 (五)其他對於法制行政有重大貢獻。
  • 三、受推薦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績優法制人員選拔: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 四、績優法制人員之評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由本府各機關以嚴正周密、寧缺勿濫原則審核候選人基本資料及具體事蹟 後報府核辦。 (二)初審:由本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法務局)各業務科室召集相關同仁五人至十五人 組成工作小組,就本府各機關推薦之人選進行初審。 (三)複審:由法務局局長召集局內相關同仁五人至十五人,就初審合格之人選進行複 審後報府核定之。
  • 五、評分方式及項目: 法務局應綜合受推薦者辦理法制業務之績效進行初審,細部內容及權重分配如下: (一)基礎項目 受推薦人為專任法制人員者,按法務局辦理其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紀錄分數計分 。 (二)加分項目 1.對推薦機關之具體貢獻事蹟。(酌加一分至五分,含自為應訴有特殊優良表現 者) 2.對本府之法制作業有重大貢獻或具前瞻性作為,足堪表率者。(酌加一分至五 分)
  • 六、業依本要點選拔表揚之績優法制人員,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本府核定有案 者外,自表揚當年度起,三年內不得重複受推薦。
  • 七、本府績優法制人員之獎勵,得視實際需要辦理,並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經核定之績優 法制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牌(座)及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等值禮品(券)。
  • 八、對於訴訟標的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案件,本府各機關相關人員自為應訴而未延聘律師,具 有特殊優良表現者,本府各機關得比照本要點進行推薦。 前項一定金額,由法務局另訂之。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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