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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735235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並自107年5月30日起生效
  • 十二、改善項目為下列各項之一者得予優先補助: (一)屋頂綠化以新增綠化面積達 10% 以上者優先補助。 (二)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其雨水貯留利用率達百分之八以上。 (三)立體綠化,透水鋪面覆蓋率達基地面積百分之十以上。 (四)節電或節約能源達年平均百分之五以上。 (五)與本府相關政策智慧綠能之設施(如充電柱、智慧電網等) (六)經建管處完成診斷評估作業者。 申請案件經複審審核通過者,依核定順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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