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每年 7 月開放申請次年 1~6 月檔期,1 月開放申請當年 7~12 月檔期。於本館指定期限內,場地使用費全額一次繳清後核准使用。
- 七、本場地週一休館,週二至週日對外開放時間為早上 9 點至下午 5 點。
- 十、本場地不提供現場服務人員,亦不包含任何陳設物品及設備,申請單 位應自行處理,並安排於每日開始、結束時,先行通知現場保全人員 ,協助完成開、關門等設定動作。展場內物品若有遺失、損毀,本館 不負相關責任。
- 十二、申請單位取得本場地使用許可後,若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 申請單位之原因外,應於使用日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館取消使 用或另議使用時間。使用日三個月前取消,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使用日三個月內取消者,場地使用費之 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54
臺北市立文獻館樹心會館多功能區場地使用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臺北市立文獻館北市獻編字第10530253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5、7、10、12點條文;並溯及自103年2月2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樹心會館多功能區場地使用須知;新名稱:臺北市立文獻館樹心會館多功能區場地使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