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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臺北市立文獻館北市獻編字第10530253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5、7、10、12點條文;並溯及自103年2月2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樹心會館多功能區場地使用須知;新名稱:臺北市立文獻館樹心會館多功能區場地使用須知)
  • 一、本須知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
  • 二、本須知適用範圍為樹心會館多功能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 1 段 1 74 之 2 號)302.3 平方公尺。
  • 三、本場地之使用用途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非營利性活動為 優先。 申請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 及政黨黨務活動。
  • 四、該場地提供申請使用對象及使用順序如下,同一順序同時有二以上申 請者,則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二)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三)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 五、每年 7 月開放申請次年 1~6 月檔期,1 月開放申請當年 7~12 月檔期。於本館指定期限內,場地使用費全額一次繳清後核准使用。
  •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得預約本場地各區使用時間,請於預約使用日 30 日前,提出正式申請文件,依收件時間順序辦理審查。
  • 七、本場地週一休館,週二至週日對外開放時間為早上 9 點至下午 5 點。
  • 八、全區室內禁止吸煙、嚼食檳榔、攜帶寵物(視障人士之導盲犬例外) 。
  • 九、本場地不提供活動(展覽)期間清潔服務,應由申請單位自行維持展 間清潔,活動(展覽)所產生之廢棄物以及工作人員所產生之廢棄物 ,亦應自行處理。
  • 十、本場地不提供現場服務人員,亦不包含任何陳設物品及設備,申請單 位應自行處理,並安排於每日開始、結束時,先行通知現場保全人員 ,協助完成開、關門等設定動作。展場內物品若有遺失、損毀,本館 不負相關責任。
  • 十一、申請單位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必要時,如有違反管理機 關得令其立即停止違規使用行為,至改善為止: (一)活動(展覽)陳設不得以釘掛、或其他可能破壞古蹟建物的方式 進行施作。申請單位進行展覽陳設前,應先做好保護措施並確保 活動(展覽)結束後得回復至建物原本狀態。 (二)工作人員於木頭地板上移動陳設物品時應以離地搬動的方式進行 。不得以拖、拉、推等方式造成地板損傷。 (三)活動場地不得堆放雜物;架設電源線時應確實固定不得裸露,禁 止使用可能會造成殘膠之膠帶。 (四)若有活動節目安排,不得使用鑼鼓類樂器、高分貝音樂及瓦斯鳴 笛,以避免產生噪音,活動音量不應超過 67 分貝,擴音器材不 得朝向戶外放送,以維護周邊居民及辦公環境安寧。嚴禁使用瓦 斯類等危害器具,亦不得使用特效器材。 (五)若須移動現場原有之設備,應先通知管理機關之工作人員。
  • 十二、申請單位取得本場地使用許可後,若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 申請單位之原因外,應於使用日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館取消使 用或另議使用時間。使用日三個月前取消,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 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使用日三個月內取消者,場地使用費之 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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