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民眾自行向臺北市各地政 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辦理地政類申請案,提供完整諮詢服務,達 成有感便民、利民之服務目標,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0533107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條文;並自105年12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