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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0533107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條文;並自105年12月8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民眾自行向臺北市各地政 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辦理地政類申請案,提供完整諮詢服務,達 成有感便民、利民之服務目標,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凡民眾願自行申辦坐落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下列申請案,可 先行向各所預約專案協助: (一)土地或建物登記、測量申請案。 (二)新制三類謄本申請案。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案。 (四)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申請案。
  • 三、預約專案協助之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預約方式可以電話、傳真或網路預約: 1.電話預約:民眾於各所上班時間撥打預約諮詢專線(或撥打一九 九九轉接),說明欲諮詢項目等資訊,俾排定諮詢日期及時段。 2.傳真預約:民眾填寫諮詢預約單(附件一),或註明姓名、電話 、諮詢項目、預約諮詢日期及時段後傳真至地政事務所。 3.網路預約:民眾以電子郵件夾帶填妥之諮詢預約單,或於郵件中 註明姓名、電話、諮詢項目、預約諮詢日期及時段傳送地政事務 所。 (二)諮詢時段為上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中午亦提供 諮詢服務),為兼顧資源共享及公平性原則,以每人三十分鐘為原 則。 (三)各所受理預約後應辦事項如下: 1.各所接收預約後,應記錄於「受理預約諮詢紀錄表」(附件二) ,如預約內容不明確者,應先聯繫預約人確認後再行排定諮詢服 務日期及時段。 2.通知相關業務課依案件性質排定適當人員受理諮詢。 (四)各所提供諮詢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受諮詢人員預先備妥相關資料於排定時程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2.諮詢服務地點以獨立空間為宜,以提升服務品質。 3.受諮詢人員於受理諮詢後應詢問民眾是否需要後續電話服務,並 記錄於紀錄表,如不需後續電話服務,即完成諮詢服務。如需後 續電話服務,則依諮詢內容區分申辦案件諮詢或法令諮詢,作業 方式如下: (1)申辦案件諮詢:諮詢人員於五日後進行後續電話服務,如該案 件已送件,即完成諮詢服務;如未送件,且民眾仍有疑義,則 由諮詢人員先於電話中協助處理,如無法以電話方式立即處理 者,則另行排定時間再次進行諮詢服務。 (2)法令諮詢:諮詢人員於五日後進行後續電話服務,如民眾無其 他疑義,即完成諮詢服務;如民眾仍有疑義,則由諮詢人員先 於電話中協助處理,如無法以電話方式立即處理者,則另行排 定時間再次進行諮詢服務。
  • 四、本作業原則之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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