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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10545106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10點條文;刪除第11點條文;原第12、13點條文遞改為第11、12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 肆、補助方案、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方案 (一)互助福利方案 針對社區中長者、新移民婦女、弱勢家庭、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 者等對象,辦理各項促進身心發展、人際交流暨生活支持性服務方 案;方案內容如持續三個月以上,每週至少提供二個時段之服務方 案者,得申請行政人員服務費及場地使用費。 (二)小旗艦方案 結合二個以上社區發展協會共同辦理福利服務方案。 二、本計畫之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注意事項,本局每年公告之。
  • 拾、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結束一個月內,辦理報結核銷,未報結核銷,應 函知本局核銷進度落後之原因,始得辦理核銷,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前未完成核銷者,本局得不予核撥該補助款項,並列為次年度審查 之參考。 二、補助經費達十萬元以上者,得於期中及方案結束後分次辦理核銷,期 中核銷亦須檢附執行概況表。 三、核銷時應備齊相關執行資料(排列順序如下列項目)送區公所轉本局 辦理: (一)受補助單位函文。 (二)核銷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本局補助款項之領據。 (四)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五)執行概況表。 (六)原始支出憑證(分類黏貼於專用紙)。 (七)活動照片六張(足以顯示辦理情形)。 (八)方案成果報告書。
  • 拾壹、本計畫所須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拾貳、本計畫所須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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