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10545106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10點條文;刪除第11點條文;原第12、13點條文遞改為第11、12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十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 一、補助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社區服務方案,營造共善分享之社區互助 網絡。 二、關懷社區弱勢民眾需求,建立鄰里支持系統,充實在地化福利服務網 絡。
  • 參、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且會務、財 務健全,並經本局評估具有二年以上推動執行能力者。 二、協會應設置志工人力;志願服務計畫經本局備案者,優先予以補助。
  • 肆、補助方案、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方案 (一)互助福利方案 針對社區中長者、新移民婦女、弱勢家庭、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 者等對象,辦理各項促進身心發展、人際交流暨生活支持性服務方 案;方案內容如持續三個月以上,每週至少提供二個時段之服務方 案者,得申請行政人員服務費及場地使用費。 (二)小旗艦方案 結合二個以上社區發展協會共同辦理福利服務方案。 二、本計畫之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注意事項,本局每年公告之。
  • 伍、補助原則 一、補助案件採事先審核,經本局核定後得追溯至申請月起補助。 二、單次性活動,不予補助。 三、助教鐘點費、紀念品、獎品、點心費、飲料費等項目,不予補助。 四、得以同一方案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但申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 經發現重複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並自發現日起至下一年度內不得申請 本計畫之補助。
  • 陸、申請方式及計畫執行時間 一、當年二月十五日(遇假日則順延一日)前備妥相關資料送至區公所, 轉本局提出申請;如經費尚有剩餘,將擇期再開放申請,並於本局網 站公告。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應於補正通知函文到五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柒、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函文。 (二)申請表。 (三)計畫書。 (四)經費概算表。 (五)其他視申請項目需檢附文件。 二、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以同一案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預定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印信(或圖記)及負責人章,又所 提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 切結。
  • 捌、審查作業 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玖、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依規定保管十年。 二、本局採不定期稽查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並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 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 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 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 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 者,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凡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或 本局查核發現擅自變更計畫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扣除該補助款項 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並停止其補助一至三年: (一)於受補助期間解散或所執行之相關業務被撤銷許可。 (二)檢送之申請文件、辦理成果資料或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有偽造、 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計畫內容無法履行。 (四)拒絕接受本局考核或查核。 六、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拾、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結束一個月內,辦理報結核銷,未報結核銷,應 函知本局核銷進度落後之原因,始得辦理核銷,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前未完成核銷者,本局得不予核撥該補助款項,並列為次年度審查 之參考。 二、補助經費達十萬元以上者,得於期中及方案結束後分次辦理核銷,期 中核銷亦須檢附執行概況表。 三、核銷時應備齊相關執行資料(排列順序如下列項目)送區公所轉本局 辦理: (一)受補助單位函文。 (二)核銷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本局補助款項之領據。 (四)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五)執行概況表。 (六)原始支出憑證(分類黏貼於專用紙)。 (七)活動照片六張(足以顯示辦理情形)。 (八)方案成果報告書。
  • 拾壹、本計畫所須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拾貳、本計畫所須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