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一 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臺北市政府業務相關機關指派之代表及具有專業學術經驗之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聘派之。 前項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應具備該文化資產類別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專 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期滿改聘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之人 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 席或迴避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召開時,應通知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 述意見,並得依案件需要,另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提供意見。除經主席徵詢在場全 體委員同意無須離席者外,均應於委員進行討論前離開會場。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使得決議。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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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93023086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