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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北市勞就字第1126095912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點條文,除第2點條文第1項第2款及第5項自113年3月8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112年8月2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轄區內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 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聘(派)兼之: (一)勞動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五)學者專家二人。 (六)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 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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