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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北市勞就字第1126095912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點條文,除第2點條文第1項第2款及第5項自113年3月8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112年8月2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轄區內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 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聘(派)兼之: (一)勞動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五)學者專家二人。 (六)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 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 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 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幕僚作業;幹事四人至六人,協助執行業務,由勞動局指 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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