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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婦幼字第1043891200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 陸、申請及核銷期限:(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一、育兒友善園充實設施設備費:於申請育兒友善園計畫時一併提出申請 文件,申請項目經本局核定後,於三個月內請款核銷,最遲不得逾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托嬰中心充實設施設備費: (一)一般性補助: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經 本局核定後於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至八月十五日請款核銷。 (二)評鑑獎勵補助: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經本局核定後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請款核銷。 三、社區保母系統充實設施設備費: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 日止受理申請,經本局核定後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請款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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