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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婦幼字第1043891200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 壹、目的: 一、為便利家長或其他兒童照顧者共享社區托育資源,輔導本市幼托機構 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之活動及服務,補助添購、充實辦理 長期性、定期性活動所需之設施設備,以提升兒童照顧品質。 二、為提供優質托育服務及促進多元教保發展,鼓勵開辦、新設托嬰中心 ,且充實改善本市立案托嬰中心之設施設備。 三、為鼓勵本市社區保母系統提供優質托育服務及托育環境,促進幼兒之 正常發展,充實改善社區保母系統設施設備,以提供幼兒優良托育品 質環境。
  • 貳、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參、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肆、實施期間: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 伍、補助對象、項目及金額: 一、育兒友善園充實設施設備費: (一)補助對象:一百零四年經本局核定公告為育兒友善園。 (二)補助範圍及項目:辦理長期性、定期性活動所需非消耗性之教具及 教保設備、圖書資料設備(符合服務年齡層之兒童閱讀,不補助參 考書籍、習作、評量及預購性質書籍)、衛生及防疫設備、遊戲設 備、幼兒桌椅、教保設備收納櫃、行政設備、節能或保健衛生設備 、工作教學設備、修繕費用及經本局核定之項目。(註一) (三)補助金額:每單位全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二、托嬰中心充實設施設備費: (一)一般性補助:本市立案私立托嬰中心(須為機構主體) 1.補助要件: (1)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經核准立案並正常收托。 (2)一百零四年核備之收費與一百零三年相同,無調漲情形。 (3)一百零三及一百零四年未查獲重大違規(未依規定通報腸病毒 病例、超收或收托年齡與核准不符、師生比不符、聘有未核備 人員、未依原核准範圍使用或其他經本局認定違規事宜且於申 請期間未完成改善)。 (4)非最近一次機構評鑑列為丙、丁等且經輔導未通過者。 2.補助範圍及項目: (1)優先補助消防及安全設備(如:出口指示燈、逃生方向燈、信 號裝置主機、火警受信總機、火警標示燈、偵煙探測器、瓦斯 偵測器、揚聲器、火災廣播主機、防火門…等), (2)本年度已申請補助消防及安全設備或足資證明消防及安全設備 充足者,始得申請其他項目,如嬰幼童所需之一般、照顧及教 學等設施設備,包括行政設備、節能或防疫設施設備、保健衛 生設備、圖書資料及教保設備、遊戲設備與工作教學設備(註 1) 。另經本局二年內補助購買項目不得重覆申請。 3.補助金額:每機構全年最高補助五萬元。 (二)評鑑獎勵補助:取得一百零四年度托嬰中心評鑑等第為甲等以上者 ,除可申請一般性補助外,本局另獎勵補助二至三萬元。 1.補助範圍及項目:嬰幼兒所需之一般、照顧及教學等設施設備, 包括建築及附屬設備、行政設備、節能或防疫設施設備、保健衛 生設備、消防及安全設備、圖書資料及教保設備、遊戲設備與工 作教學設備(註一)。 2.補助金額:評鑑等第為優等補助三萬元;甲等補助二萬元;乙等 以下不予補助。 三、社區保母系統充實設施設備費: (一)補助對象:經本局簽約承辦之社區保母系統。 (二)補助範圍及項目:各類教保、兒童圖書及教具、教材、遊戲器材、 教保器材收納櫃、齒模、沐浴娃娃、急救娃娃等托育資源設備、辦 理育兒指導相關訓練所需教保圖書及教具、招牌、防疫設備、訪視 設備、行政設備及其他經本局核定之項目(註一)。 (三)補助金額:每一行政區每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整。 (註 1):大型電器請優先採購環保節能標章認證之產品。
  • 陸、申請及核銷期限:(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一、育兒友善園充實設施設備費:於申請育兒友善園計畫時一併提出申請 文件,申請項目經本局核定後,於三個月內請款核銷,最遲不得逾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托嬰中心充實設施設備費: (一)一般性補助: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經 本局核定後於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至八月十五日請款核銷。 (二)評鑑獎勵補助: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經本局核定後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請款核銷。 三、社區保母系統充實設施設備費: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 日止受理申請,經本局核定後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請款核銷 。
  • 柒、申請、核銷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請依規定期限以郵局掛號郵寄(郵寄地址:一一零四九臺北市信義 區信義路五段十五號五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如採親送者,請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本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 (二)申請托嬰中心設施設備單位,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並請備一式三 份),待本局核定後再採購設施設備,並請於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 向本局辦理核銷。 1.申請公文。 2.補助育兒友善園、托嬰中心及社區保母系統改善充實設施設備計 畫申請書。(如附件二) 3.設施設備購置項目明細表。(如附件四) 4.廠商所開立之估價單。 (三)申請育兒友善園充實設施設備費者,請先於辦理育兒友善園計畫之 申請文件另檢附設施設備購置項目明細表(如附件四)及估價單, 並詳列欲添購之設施設備用途說明、品項、數量及單價,以利本局 審核,審核結果於育兒友善園計畫核定函內一併註明。 (四)申請社區保母系統充實設施設備費者,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並請 備一式三份),待本局核定後再採購設施設備,並請於期限內檢具 相關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 1.申請公文。 2.補助育兒友善園、托嬰中心及社區保母系統改善充實設施設備計 畫申請書。(如附件二) 3.設施設備購置項目明細表。(如附件四) 4.廠商所開立之估價單。 (五)廠商所開立之估價單,一萬元以下之設備請檢附一家廠商開立之估 價單;一萬元以上之設備請檢附二家不同廠商開立之估價單,並應 清楚載明數量單位(如一台、一個)、內容、廠牌、規格、型號( 如為外文或代碼須加註中文)等,如有非 A4 大小之估價單,請黏 妥於 A4 紙張上,以避免遺失。 二、核銷應備文件 (一)核銷時請依附件一至附件七之申請書表範本檢附相關文件,各 1 式三份(正本一份、影本二份,依下列順序排列)送本局辦理審核 撥款程序: 1.核銷請款公文一份。 2.申請書。 3.領據。 4.購置項目明細表。 5.補助款之原始憑證: (1)請檢附申請當年度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三聯式 發票請將收執聯與扣抵聯一併檢附),逐一黏貼於黏貼憑證用 紙,逐級核章並裝訂成冊。 (2)三聯式發票上必須填妥「買受人」、「買受人統一編號」、「 總計新臺幣中文大寫金額」,且不得塗改,若有錯誤時須請廠 商重新開立。其他資料有誤或修正時,需於修改處,蓋上廠商 負責人印章。(買受人應填與立案證書相符之機構名稱)。發 票請使用明確之數量單位(如一台、一個)。如為代碼或外文 者,必須加註中文名稱。金額、數量如有塗改,需請廠商於修 改處,蓋上廠商負責人印章。 (3)憑證上如廠商未載明品名、數量及單價或檢附項目明細表,請 機構承辦人於憑證上加註,並押章證明。 (4)本補助所購置之設施設備均須列為機構財產,並檢附財產增加 單。 (5)若發票金額超過核定補助金額,請於憑證備註自籌款額。 (6)務請自行影印一份留存,俾利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用。 6.補助設備之照片,大型硬體設備須可辨識為機構現址使用,另補 助設備應實際貼黏或標示「一百零四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獎助 」字樣及「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於物品上,補助字樣及標誌 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dosw.taipei.gov.tw/)下載,路徑 為首頁/嬰幼兒照顧服務/兒童托育方案補助及訓練公告/一百 零四年度補助育兒友善園、托嬰中心及社區保母系統改善充實設 施設備計畫/項下。請勿於拍攝相片後以電腦加工方式標示;申 請改善設施設備費須同時附上工程施工前後之照片(照片應依憑 證順序黏貼於 A4 紙張並加註名稱及數量)。 7.申請補助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8.如當年度有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設施設備補助,請另檢附相關補 助明細資料,供本局查驗。 9.有關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受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 捌、審核: 一、申請單位請依本局核定之項目及數量購買設施設備,並於期限內送件 核銷本項補助。申請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核定辦理一百零四年 育兒友善園方案項目者,應於活動辦理十日前先陳報本局辦理計畫變 更,變更計畫內請敘明所需之設施設備項目;若未經事先核報逕自購 買之設施設備,本局得不予補助。 二、申請單位於一百零三年及一百零四年如經查獲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 健、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本局得視違規情事保留本補助之 准駁權。 三、本局將視送件順序及文件完整性依序審查,惟本項補助計畫預算用罄 即停止受理申請。送件先後順序以郵戳為憑,如無郵戳或郵戳模糊難 辨者,以本局收文章戳日期為準。同一日內以本局收文序號定之。 四、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如有實地查核之必要,本局將派員至現場勘 查。如所購物品之價格不合理,本局有權要求申請單位提出廠商、通 路商或原廠之書面說明。 五、本局審查後如認所附文件不足,將通知限期補正,如逾期仍無法補正 ,將退還所送申請文件。 六、申請單位填寫之申請書、領據等文件,與本局審查後同意補助內容有 異,本局得通知申請單位後逕行修改,並據以撥款。
  • 玖、申請單位責任與義務: 一、本補助所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申請單位之立案地址內使用、妥善保管 ,不得移至其他地點使用。另申請單位應製作財產目錄(含項目名稱 、單價、數量、規格型號、使用年限等),供日後查核。 二、本局得派員查核補助物品使用情形,申請單位應配合訪查。倘物品有 送修等情形,應於物品攜出機構前取得完整之送修憑據以供查核。 三、補助之設施設備如有損壞,報廢前請拍照存證並發函陳報本局備查。 四、如補助物品遺失或損壞經本局查獲並未陳報者,應照價補足該品項; 若將補助之設施設備移至受補助單位現址以外之處所使用,或以浮報 金額、虛報規格、偽造憑證、未實際購買等虛偽欺騙之手段領取本補 助款者,除應繳回全額補助款外,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另本局 得依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罪)及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之告發義務)移送法院,由司法機關 提起公訴。 五、申請單位經本局核定撥付補助款後,於計畫年度內辦理停業、暫時停 業或經本局廢止設立許可,申請單位須將該年度本局補助購置之設施 設備配合本局規劃移至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親子館或育兒友善園 使用。
  • 拾、經費來源: 所需經費由本局一百零四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計畫期間 若經費使用完竣即停止受理申請。
  • 拾壹、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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