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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7248號令修正發布第1、5、6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7330號函勘誤第6點條文及附件、總說明、立法理由、對照表
  •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及臺北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自治條例 第一條辦理。
  • 五、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上。 2.具原住民身分且滿十八歲。 (二)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之監 護人申請。 (三)經法院認可之收養原住民子女家庭及本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寄養原住 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之監護人申請,且未成年子女需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 六、審核標準: (一)未曾領取本計畫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電腦補助之家 庭。 (二)一戶(包含同址分戶)僅限申請乙次。 (三)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 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四)前款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含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 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申請人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 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另家庭 總收入之計算依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實際收入核算 。無法提出財稅資料者,依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 算。 (五)曾獲本計畫補助次年起 3 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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