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及臺北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自治條例 第一條辦理。
- 二、辦理目的:為充實臺北市原住民弱勢家庭資訊設備,提升其資訊運用 能力,以降低與主流社會之數位落差並提昇社會適應能力。
-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四、申請期限:自購買日次日起一年內。
- 五、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上。 2.具原住民身分且滿十八歲。 (二)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之監 護人申請。 (三)經法院認可之收養原住民子女家庭及本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寄養原住 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之監護人申請,且未成年子女需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 六、審核標準: (一)未曾領取本計畫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電腦補助之家 庭。 (二)一戶(包含同址分戶)僅限申請乙次。 (三)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 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四)前款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含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 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申請人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 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另家庭 總收入之計算依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實際收入核算 。無法提出財稅資料者,依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 算。 (五)曾獲本計畫補助次年起 3 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 七、補助金額: 依實際購置之金額覆實補助,惟不超過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家庭:最高補助新臺幣 15,000 元整。 (二)其他符合資格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00 元整。
- 八、申請程序及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所購買設備之統一發票須為合法廠商開立,備齊相關 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原住民服務櫃台辦理。 (二)檢附證件: 1.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線上系統查調 ,如申請人家庭成員非設籍本市則需由申請人自行檢附。 2.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額 明細。 3.申請人金融帳簿封面影本。 4.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軍人需附薪資證 明,若有扶養其他親屬,請檢附扶養親屬證明文件)。 5.具低收入戶(經社會局核發)身份者及持有本會托育補助之有效 期限核定函者,需檢附低收入戶福利資格識別文書影本或持有本 會托育補助之有效期限核定函影本,或其他符合第六點(三)資 格之文書,得免附所得資料清單)。 6.如有寄養/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之家庭,請檢附主管機關認可 之證明文件。 (三)補助項目:電腦主體(含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主 機/電腦螢幕),及購置該電腦主體所附之相關週邊產品(如電腦 軟體或電腦硬體)。
- 九、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實施,本會得定時派員進行查核,受補助之申請人不得拒 絕。 (二)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申請人未實際居住本市: 1.經派員訪視發現居住之房屋內無合理分配之個人居住空間供申請 人個人生活所需之物品。 2.經派員訪視發現申請人所稱居住之房屋破損不堪居住或已拆除無 法供居住。 3.派員查訪三次以上未遇申請人。 4.申請人所提供資料不足以證明實際居住本市。 (三)申請人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相關證明 者,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 (四)申請人如違反所定資格條件者,應主動告知當地區公所,並繳還補 助金額。如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追繳其溢領金額 。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申請人未提供完整申請資料或資料虛偽不實。 2.申請資格喪失者。 3.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 十、預期效益: (一)減輕原住民家戶購置資訊設備所需經濟負擔。 (二)普及並充實原住民資訊設備,激發原住民資訊運用動機。 (三)推動原住民家戶數位學習,以擴充其吸收資訊之管道。
- 十一、本項補助措施依照受理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計畫經費用罄,並 公告不再受理。
- 十二、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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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7248號令修正發布第1、5、6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7330號函勘誤第6點條文及附件、總說明、立法理由、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