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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8 條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 、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9-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7248號令修正發布第1、5、6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7330號函勘誤第6點條文及附件、總說明、立法理由、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