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臺北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自治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 四、本計畫全年度均開放受理,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由聯合醫院及本 會公告,後續申請者請至聯合醫院及各區公所登記候補事宜。
- 五、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年滿 55 歲以上原住民,且經「醫師評估有 嚴重影響咀嚼功能需製作假牙贗復者或植入人工牙根(植體)者。 」 (二)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補助者。 前項補助對象,如符合資格者,本會將通知各區公所協助後續追蹤事 宜。
- 六、補助內容: (一)補助方式: 1.申請人至本市聯合醫院及各院區之社會工作課辦理。 2.申請人自行至本市合法立案之醫療院所辦理。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
項目
補助標準
裝置假牙/類別
補助金額(新臺幣)
1
全口活動假牙
上、下顎全排假牙
4萬5,000元
2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
上顎全排假牙
2萬5,000元
3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
下顎全排假牙
2萬5,000元
4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 分活動假牙
上顎全排假牙併下顎部分活 動假牙
4萬5,000元
5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 分活動假牙
下顎全排假牙併上顎部分活 動假牙
4萬5,000元
6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4萬5,000元
7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2萬5,000元
8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2萬5,000元
9
固定假牙
牙位5-5開放施作瓷牙,其餘牙位仍維持補助金屬冠。
*上限6顆
金屬冠
6,500元/單顆
釘柱:2,000元
/單顆
瓷牙
8,500元/單顆
10
人工牙根
(植體)
全牙位開放
植體
4萬5,000元/單顆
項目
補助態樣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1
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
2,000元
6,000元
2
假牙添加費/單顆
2,000元
3
假牙線勾/個
2,000元
4
假牙硬式襯底/座
4,000元
- 八、檢附證件: (一)符合本計畫五、補助對象資格之原住民:應提出註記有原住民身份 之戶籍資料,供聯合醫院審查。 (二)假牙診治計畫裝設完成,聯合醫院應於次年1月5日前檢具申請資料 清冊,隨附診斷證明影本、證明資料及粘貼憑證收據向本會辦理核 銷。 (三)自行申請者,請詳閱附件二申請流程圖,並備齊附件三申請表、四 及相關應備文件送至本會辦理申請,如應備文件未檢齊,本會得限 期請申請人或醫療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未補正或提供者,退回其 申請案。 (四)自行申請者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應於 2 個月內進行治療,待治 療完成後 1 個月內,應備齊核銷文件送至本會辦理核撥,如應備 文件未檢齊等,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或醫療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 未補正、提供或進行者,應撤銷其資格,不予補助。
- 十、本會得不定時進行查核,申請人及醫療院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或醫療院所涉嫌以詐欺、虛偽、報告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 本補助者,一經查證,應停發補助款並追回溢領款項,涉及刑責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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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43011889號令修正發布第1、4~6、8、10點條文及附件一、附件二;並溯及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