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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9-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43011889號令修正發布第1、4~6、8、10點條文及附件一、附件二;並溯及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6 條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 ,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 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
  • 臺北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自治條例
    第 23 條
    市政府應充分考量原住民族文化獨特性及區域發展差距,加強保障其因族 群及文化之特殊性所衍生之醫療需求,並擬訂適合本市原住民健康管理、 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補助、醫療復健及長期照顧政策。 本市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市政府應提 供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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