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七)具有財務、交通、都計或工務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若干 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 全數三分之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第一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由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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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7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3年8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