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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 3 條本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以下簡稱捷運局)為管理機關。 市政府為收支、保管及運用本基金,應設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基金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5-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7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3年8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