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補助對象條件、補助原則、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申請單位場地空間及開放時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提供非違建合法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 50 平方公尺(約 15 坪)之場地空間(申請新辦或延續性據點變更辦理地點限地上 樓層),約可容納 20~30 位以上長者活動。所提供之場地需有安 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 有關法令規定。 (二)每一關懷據點於每週至少開放 3 個時段(每時段至少 2 小時) 予長者使用或辦理健康促進相關活動。 二、一般性補助 (一)參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4 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 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肆、老人福利、十一、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一)、補助對象、(二)、補助原則及(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等相關規定。 (二)申請單位所提服務之里別如尚未設置關懷據點且申請額度未滿,得 申請設置新據點。 (三)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如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等項目,應編列 20% 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設施設備費,應編列 30% 以上之自籌 款。 三、政策性補助-辦理共餐 (一)補助對象: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補助之社區照顧關懷據 點或新申請為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單位。 (二)補助條件: 1.申請單位每次提供至少 10 名 60 歲以上長者共餐,每週 1 次 (含)以上,以供應午餐為原則,每次共餐前或後辦理健康促進 或文康休閒活動。 2.共餐方式得以據點自行烹煮為主,如採外燴仍須由據點自行配膳 ,餐食來源可結合各式資源。 (三)補助原則: 1.每案計畫至多補助新台幣 50 萬元整,經本局審核後納為輔導之 據點,經費補助須視實際辦理情形及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而調整之 。 2.已申請本局「老人活動據點方案計畫」之單位,不得以同一案件 或同一據點位址重複提出申請。 3.申請單位申請設施設備費,應編列 30% 以上之自籌款。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1.設施設備費: (1)開辦設施設備費:104 年新成立且未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庭署補助經費者,每據點最高 10 萬元整,需有專人負責保管 設備,105 年未賡續辦理或辦理未滿 3 年有停辦情形者,應 歸還本局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 (2)充實設施設備費:103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置之社區照顧關懷 據點者,每案最多 5 萬元整,需有專人負責保管設備,105 年未賡續辦理或辦理未滿 3 年有停辦情形者,應歸還本局補 助之設施設備。 2.食堂幫手: (1)共餐人數每 10 人補助 1 人,每人每次補助 110 元。(共 餐人數以申請時所附共餐名冊為準)。 (2)食堂幫手應協助備餐、打菜、引導、餐後收拾等工作,65 歲 以上志工每次額外補助長青加給 50 元。 3.講師鐘點費: (1)共餐前或後辦理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例行性宗教性活動 除外),得申請本項補助。 (2)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 800 元整(內聘折半),主題 內容至少需包含健康促進資源整合 3 大核心主題各 2 小時 以上,每案計畫至多補助新臺幣 3 萬 8,400 元整。 (3)講師鐘點費超過 30 分鐘、未滿 1 小時者減半支給,申請單 位應附補助講座主題規劃表,並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星 期五)前辦理完畢。 4.食材費:請檢附用餐長者名冊,每案至多補助 12 萬元。 5.人事費: (1)補助條件:103 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成績為優等以上,每 週至少提供 2 次以上共餐。 (2)補助項目及標準: A.餐飲規劃師:持有營養師執照或丙級廚師執照(丙級中西餐 技術士),或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參與 104 年度餐飲服務 或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少 16 小時者。每案補助 1 名, 每小時補助 133 元(每次至多以 6 小時計),至多補助 新臺幣 20 萬 7,480 元,勞健保補助每案上限 2 萬 6,592 元。需具備服務流程規劃、餐食設計、志工督導能力 ,協助本局行政配合事項。 B.專業人員: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者或曾擔任本市老人活動 據點專業輔導人員達 2 年以上,每小時補助 153 元,每 案補助 1 名,至多補助新臺幣 23 萬 8,680 元,勞健保 補助每案上限 2 萬 8,968 元,並須符合以下規劃:(a. )須擬定據點課程、活動,活動時段須達開放時段 1/2, 妥善管理志工及適當分組,召開志工會議及工作檢討會,針 對長者每年規劃至少一種創新服務方案。(b.)於關懷訪視 服務中,結合個案管理概念,協助長者個案資料之建檔、並 針對低、中、高危機長者提供適切服務及資源連結,並提供 專業社工服務,每年須轉介老人服務中心或長期照顧中心等 相關單位至少 3 名個案。 四、政策性補助-房屋租金補貼 (一)補助對象: 1.103 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成績為優等者。 2.場地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該場地已投保並有保單得供確 認,得不重複投保) (二)補助原則:依實際使用空間、開放時段補助租金,每月上限 1 萬 元整,整年以新臺幣 12 萬元為限。 五、政策性補助-據點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 (一)補助對象及條件: 1.本局公辦民營及方案委託之老人服務中心、老人日間照顧中心( 工作項目含輔導及開拓老人活動據點業務者),或經衛生福利部 核定且連續 3 年評鑑優等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2.辦理區域性或全市性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老人活動據點志工相關 訓練及觀摩(如:志工教育訓練、研習課程、據點參訪交流等活 動,內容規劃可參考附件 19,不含聯繫會議、志工基礎訓練與 特殊訓練)。 (二)補助額度及原則: 1.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10 萬元,補助項目含講師鐘點費每小時 1,200 元(內聘折半)、文宣印刷費、活動材料費、場地費、器 材租金、交通費(至外縣市據點參訪)、保險費、誤餐費(80/ 人)及雜支(每案計畫至高補助 6, 000 元)。 2.每場活動參與單位數至少須達 5 單位且參與人數須達 40 名以 上,申請時需檢附活動流程表、經費概算書、及講師學經歷等資 料,惟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 80 %,本局得 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3.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 2 案,且活動內容不得重複。 六、政策性補助-辦理據點成果展、其他創新提案 (一)補助對象:本局公辦民營及方案委託之老人服務中心、老人日間照 顧中心(工作項目含輔導及開拓老人活動據點業務者),或經衛生 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且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二)補助原則: 1.據點成果展: (1)為展現各類型老人活動據點辦理成果,宣傳據點服務效益,鼓 勵據點以「家庭式參與」為核心精神,辦理據點動靜態成果展 。 (2)成果展活動需呈現本市各類型老人活動據點識別意象,申請時 須檢附活動流程、經費概算,惟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 期服務效益 80%, 本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3)旅遊(含健行)、聚餐、慶生、烤肉、會員大會及節慶(如端 午節、中秋節、父(母)親節等)性質活動不予補助。 (4)同一計畫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5)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 1 案,核銷時須檢附成果照片。 2.其他創新提案: (1)為鼓勵據點發展特色,補助據點進行空間環境、形象經營、創 新服務等改造,期使據點提供長輩更舒適之環境,更多元之活 動,以增加成員凝聚力並利於據點永續發展。 (2)經評估該提案符合據點設置目的,服務成果具延續性且可被據 點成員所共享。 (3)補助主題如下: A.長青力開發 B.社區協力陪伴 C.家庭與代間:如家庭支持互動、祖孫代間活動等,須為系列 活動或以固定頻率辦理之活動(如同時為本局育兒友善園補 助單位,可結合辦理代間活動)。 D.空間規劃及形象經營(如涉及空間改造或社區總體營造,需 邀集室內設計師、社區規劃師等專業團體參與規劃設計;涉 及環境、形象、空間改造者,需應用本局識別意象標誌) E.田園城市提案:含老人種菜體驗課程、園藝課程、據點綠化 總體營造等。 F.其他創新提案:如老人體適能、長者生命回顧、提高社區男 性長者參與據點意願等創新方案。 (4)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 2 案,項目以不重複為原則。同一計 畫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核銷時須檢附 成果照片。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據點成果展: (1)小型據點成果展:每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 50 位,每案計 畫至多補助新臺幣 3 萬元。 (2)區域性據點成果展:結合申請單位外至少 3 處據點(不限同 一行政區)辦理成果展,每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 200 人 ,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15 萬元。 (3)政策性補助辦理全市據點成果展:結合本局辦理全市性據點成 果展,每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 300 人,須結合佈展活動 廠商(含視覺設計、場地佈置、活動流程規劃及推廣行銷等) ,每案至多 80 萬元整。 (4)補助項目含文宣印刷費、場地費、器材租金、佈置費、誤餐費 、講師費、交通費(運送人員或器材)、宣導及雜支等項目。 2.其他創新提案: (1)每案補助上限 10 萬元。 (2)創新方案須提報服務成果,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 務效益,本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3)補助項目以創新方案實際所需項目為準。
- 伍、申請時間: 一、申請時間: (一)一般性補助: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 要點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經 103 年度考核(評鑑)等第為優、 甲等者,請於 104 年 1 月 23 日前將申請表件送至本局(社區 發展協會請先送區公所初審後再送本局彙辦),俾利本局協助後續 層轉補助事宜。 (二)共餐補助、房屋租金補助:第一階段申請時間為 104 年 1 月 23 日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 104 年 5 月 4 日至 104 年 5 月 15 日;政策性補助? 共餐補助第三階段,申請時間為 104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10 日止,將視計畫所定時間與次數按比 例核定。若本計畫經費已用罄,本局得隨即停止受理申請及辦理停 止公告。 (三)據點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請於方案執行前 2 個月送達本局(最 遲請於 104 年 8 月 31 日前送件)。 (四)補助辦理據點成果展:申請金額為 10 萬元以下者,最遲請於活動 辦理前 20 個工作天送達本局;申請金額大於 10 萬元以上者,至 少於活動辦理前 2 個月內送達本局(最遲請於 104 年 8 月 31 日前送件)。 (五)其他創新提案:請於方案執行前 2 個月送達本局(最遲請於 104 年 9 月 10 日前送件)。 二、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申請時間前送(寄)達本局,申請文件不 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 5 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不予受理。 三、計畫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405569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