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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405569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 104 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計畫目標 一、由社區提供在地服務,結合相關福利資源,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 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健康促進等多元服務,建立連續性之照 顧體系。 二、透過補助民間團體,由下而上的市民參與,以及設計與社區民眾、老 人族群的對話,發掘社區組織思考自身所擁有或可能擁有之長青力, 自主形成守護長者的安全社區。
  • 參、補助對象條件、補助原則、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申請單位場地空間及開放時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提供非違建合法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 50 平方公尺(約 15 坪)之場地空間(申請新辦或延續性據點變更辦理地點限地上 樓層),約可容納 20~30 位以上長者活動。所提供之場地需有安 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 有關法令規定。 (二)每一關懷據點於每週至少開放 3 個時段(每時段至少 2 小時) 予長者使用或辦理健康促進相關活動。 二、一般性補助 (一)參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4 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 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肆、老人福利、十一、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一)、補助對象、(二)、補助原則及(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等相關規定。 (二)申請單位所提服務之里別如尚未設置關懷據點且申請額度未滿,得 申請設置新據點。 (三)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如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等項目,應編列 20% 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設施設備費,應編列 30% 以上之自籌 款。 三、政策性補助-辦理共餐 (一)補助對象: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補助之社區照顧關懷據 點或新申請為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單位。 (二)補助條件: 1.申請單位每次提供至少 10 名 60 歲以上長者共餐,每週 1 次 (含)以上,以供應午餐為原則,每次共餐前或後辦理健康促進 或文康休閒活動。 2.共餐方式得以據點自行烹煮為主,如採外燴仍須由據點自行配膳 ,餐食來源可結合各式資源。 (三)補助原則: 1.每案計畫至多補助新台幣 50 萬元整,經本局審核後納為輔導之 據點,經費補助須視實際辦理情形及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而調整之 。 2.已申請本局「老人活動據點方案計畫」之單位,不得以同一案件 或同一據點位址重複提出申請。 3.申請單位申請設施設備費,應編列 30% 以上之自籌款。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1.設施設備費: (1)開辦設施設備費:104 年新成立且未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庭署補助經費者,每據點最高 10 萬元整,需有專人負責保管 設備,105 年未賡續辦理或辦理未滿 3 年有停辦情形者,應 歸還本局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 (2)充實設施設備費:103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置之社區照顧關懷 據點者,每案最多 5 萬元整,需有專人負責保管設備,105 年未賡續辦理或辦理未滿 3 年有停辦情形者,應歸還本局補 助之設施設備。 2.食堂幫手: (1)共餐人數每 10 人補助 1 人,每人每次補助 110 元。(共 餐人數以申請時所附共餐名冊為準)。 (2)食堂幫手應協助備餐、打菜、引導、餐後收拾等工作,65 歲 以上志工每次額外補助長青加給 50 元。 3.講師鐘點費: (1)共餐前或後辦理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例行性宗教性活動 除外),得申請本項補助。 (2)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 800 元整(內聘折半),主題 內容至少需包含健康促進資源整合 3 大核心主題各 2 小時 以上,每案計畫至多補助新臺幣 3 萬 8,400 元整。 (3)講師鐘點費超過 30 分鐘、未滿 1 小時者減半支給,申請單 位應附補助講座主題規劃表,並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星 期五)前辦理完畢。 4.食材費:請檢附用餐長者名冊,每案至多補助 12 萬元。 5.人事費: (1)補助條件:103 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成績為優等以上,每 週至少提供 2 次以上共餐。 (2)補助項目及標準: A.餐飲規劃師:持有營養師執照或丙級廚師執照(丙級中西餐 技術士),或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參與 104 年度餐飲服務 或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少 16 小時者。每案補助 1 名, 每小時補助 133 元(每次至多以 6 小時計),至多補助 新臺幣 20 萬 7,480 元,勞健保補助每案上限 2 萬 6,592 元。需具備服務流程規劃、餐食設計、志工督導能力 ,協助本局行政配合事項。 B.專業人員: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者或曾擔任本市老人活動 據點專業輔導人員達 2 年以上,每小時補助 153 元,每 案補助 1 名,至多補助新臺幣 23 萬 8,680 元,勞健保 補助每案上限 2 萬 8,968 元,並須符合以下規劃:(a. )須擬定據點課程、活動,活動時段須達開放時段 1/2, 妥善管理志工及適當分組,召開志工會議及工作檢討會,針 對長者每年規劃至少一種創新服務方案。(b.)於關懷訪視 服務中,結合個案管理概念,協助長者個案資料之建檔、並 針對低、中、高危機長者提供適切服務及資源連結,並提供 專業社工服務,每年須轉介老人服務中心或長期照顧中心等 相關單位至少 3 名個案。 四、政策性補助-房屋租金補貼 (一)補助對象: 1.103 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成績為優等者。 2.場地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該場地已投保並有保單得供確 認,得不重複投保) (二)補助原則:依實際使用空間、開放時段補助租金,每月上限 1 萬 元整,整年以新臺幣 12 萬元為限。 五、政策性補助-據點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 (一)補助對象及條件: 1.本局公辦民營及方案委託之老人服務中心、老人日間照顧中心( 工作項目含輔導及開拓老人活動據點業務者),或經衛生福利部 核定且連續 3 年評鑑優等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2.辦理區域性或全市性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老人活動據點志工相關 訓練及觀摩(如:志工教育訓練、研習課程、據點參訪交流等活 動,內容規劃可參考附件 19,不含聯繫會議、志工基礎訓練與 特殊訓練)。 (二)補助額度及原則: 1.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10 萬元,補助項目含講師鐘點費每小時 1,200 元(內聘折半)、文宣印刷費、活動材料費、場地費、器 材租金、交通費(至外縣市據點參訪)、保險費、誤餐費(80/ 人)及雜支(每案計畫至高補助 6, 000 元)。 2.每場活動參與單位數至少須達 5 單位且參與人數須達 40 名以 上,申請時需檢附活動流程表、經費概算書、及講師學經歷等資 料,惟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 80 %,本局得 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3.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 2 案,且活動內容不得重複。 六、政策性補助-辦理據點成果展、其他創新提案 (一)補助對象:本局公辦民營及方案委託之老人服務中心、老人日間照 顧中心(工作項目含輔導及開拓老人活動據點業務者),或經衛生 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且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二)補助原則: 1.據點成果展: (1)為展現各類型老人活動據點辦理成果,宣傳據點服務效益,鼓 勵據點以「家庭式參與」為核心精神,辦理據點動靜態成果展 。 (2)成果展活動需呈現本市各類型老人活動據點識別意象,申請時 須檢附活動流程、經費概算,惟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 期服務效益 80%, 本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3)旅遊(含健行)、聚餐、慶生、烤肉、會員大會及節慶(如端 午節、中秋節、父(母)親節等)性質活動不予補助。 (4)同一計畫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5)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 1 案,核銷時須檢附成果照片。 2.其他創新提案: (1)為鼓勵據點發展特色,補助據點進行空間環境、形象經營、創 新服務等改造,期使據點提供長輩更舒適之環境,更多元之活 動,以增加成員凝聚力並利於據點永續發展。 (2)經評估該提案符合據點設置目的,服務成果具延續性且可被據 點成員所共享。 (3)補助主題如下: A.長青力開發 B.社區協力陪伴 C.家庭與代間:如家庭支持互動、祖孫代間活動等,須為系列 活動或以固定頻率辦理之活動(如同時為本局育兒友善園補 助單位,可結合辦理代間活動)。 D.空間規劃及形象經營(如涉及空間改造或社區總體營造,需 邀集室內設計師、社區規劃師等專業團體參與規劃設計;涉 及環境、形象、空間改造者,需應用本局識別意象標誌) E.田園城市提案:含老人種菜體驗課程、園藝課程、據點綠化 總體營造等。 F.其他創新提案:如老人體適能、長者生命回顧、提高社區男 性長者參與據點意願等創新方案。 (4)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 2 案,項目以不重複為原則。同一計 畫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核銷時須檢附 成果照片。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據點成果展: (1)小型據點成果展:每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 50 位,每案計 畫至多補助新臺幣 3 萬元。 (2)區域性據點成果展:結合申請單位外至少 3 處據點(不限同 一行政區)辦理成果展,每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 200 人 ,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15 萬元。 (3)政策性補助辦理全市據點成果展:結合本局辦理全市性據點成 果展,每場活動參與人數至少須達 300 人,須結合佈展活動 廠商(含視覺設計、場地佈置、活動流程規劃及推廣行銷等) ,每案至多 80 萬元整。 (4)補助項目含文宣印刷費、場地費、器材租金、佈置費、誤餐費 、講師費、交通費(運送人員或器材)、宣導及雜支等項目。 2.其他創新提案: (1)每案補助上限 10 萬元。 (2)創新方案須提報服務成果,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 務效益,本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3)補助項目以創新方案實際所需項目為準。
  • 肆、實施期程:本計畫自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伍、申請時間: 一、申請時間: (一)一般性補助: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 要點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經 103 年度考核(評鑑)等第為優、 甲等者,請於 104 年 1 月 23 日前將申請表件送至本局(社區 發展協會請先送區公所初審後再送本局彙辦),俾利本局協助後續 層轉補助事宜。 (二)共餐補助、房屋租金補助:第一階段申請時間為 104 年 1 月 23 日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 104 年 5 月 4 日至 104 年 5 月 15 日;政策性補助? 共餐補助第三階段,申請時間為 104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10 日止,將視計畫所定時間與次數按比 例核定。若本計畫經費已用罄,本局得隨即停止受理申請及辦理停 止公告。 (三)據點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請於方案執行前 2 個月送達本局(最 遲請於 104 年 8 月 31 日前送件)。 (四)補助辦理據點成果展:申請金額為 10 萬元以下者,最遲請於活動 辦理前 20 個工作天送達本局;申請金額大於 10 萬元以上者,至 少於活動辦理前 2 個月內送達本局(最遲請於 104 年 8 月 31 日前送件)。 (五)其他創新提案:請於方案執行前 2 個月送達本局(最遲請於 104 年 9 月 10 日前送件)。 二、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申請時間前送(寄)達本局,申請文件不 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 5 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不予受理。 三、計畫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 104 年 12 月 31 日。
  • 陸、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二)依規定應編列自籌款案件,應附申請單位之自籌款證明(如主管機 關證明、最近 2 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 (三)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及理(董)監事名冊 ,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本局公辦民營及方 案委託之老人服務中心、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免附)。 (四)最近 1 年年度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審核備查函影本(如函中未敘明 預決算同意備查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可資證明申 請單位為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之文件。 (六)場地照片至少 8 張,拍攝需包含場所入口處、逃生出口、場地空 間擺設與隔間等;惟申請據點若為本市區民活動中心或公民會館者 可免附。 二、注意事項 (一)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二)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有關里辦公處申請之規定: (一)申請計畫書中所需印信及負責人印章,以里辦公處之圖記及里長印 章為準。 (二)申請計畫書由區公所社會課受理及初審(知會民政課),再由區公 所函轉本局。 (三)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之補助款未能直接撥付個人,將撥 至本局,再轉撥至區公所,由區公所交付里辦公處執行;補助款採 先核銷後撥款,相關細節依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不得與里辦公處相關補助重複,並簽立切結 書,經查獲違反前揭規定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並停止補助 3 年 。 (五)里辦公處所需之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可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依內 部請購、請款程序辦理,所需核銷表件依所屬區公所規定為核銷依 據;所有憑證需由區公所會計人員審查與核章,再送本局辦理核銷 。 (六)相關自籌款經費請自行籌措。
  • 柒、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一)一般性補助經審核合於規定者,彙整層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核定,核定結果將通知申請單位。 (二)政策性補助申請案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承辦單位負責審查, 並加註意見後提審查小組複審,但初審核定補助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二)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邀請申請單位說明。 二、複審審查小組:由本局主管一人召集並為主席,承辦科室、會計室、 政風室、秘書室、相關業務單位等人員、臺北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代 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三、審核重點: (一)參照「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二)申請單位所附資料是否符合資格。 (三)申請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依本局之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可行性。以具延續性、開 創性為優先。 (五)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之情事。 (六)延續性單位前一年度實際服務效益及本局人員實地訪查情形得作為 核定補助之審查依據。
  • 捌、核銷、督導與考核: 一、核銷: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臺北市政府相關經 費支應。 (二)已核定之單位若實際效益未達預期效益 80%, 得依比例核銷核定 補助金額。 (三)核銷時應依「104 年度臺北市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核銷注意 事項」說明檢具相關資料,並依本局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本局 並得派員查核。 (四)設施設備費需於核定後 2 個月內採購完畢並辦理核銷。 (五)一般性補助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 採 2 階段核銷,1-6 月相關費用核銷請於 104 年 7 月 10 日 前辦理;7-12 月相關費用核銷請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前辦理 。 (六)政策性補助辦理共餐及房屋租金補助: 採 2 階段核銷,1-6 月相關費用核銷請於 104 年 7 月 10 日 前辦理;7-12 月相關費用核銷請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前辦理 。 (七)辦理據點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據點成果展及創新提案: 需於執行完畢 2 個月內辦理核銷(最遲請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前辦理)。 (八)因執行本方案所需之講師、餐飲規劃師、專業人員等費用致單位產 生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請核實檢據核銷。 二、接受補助之單位須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本局績效考查,並配 合辦理相關事項: (一)每月確實紀錄服務情形,並於次月 5 日前繳交執行成果月報表。 (二)每季參與聯繫會報及據點觀摩等相關活動。 (三)每半年評估老人身心狀況一次。 (四)配合本局需求進行調查與訪談,以利未來政策規劃與推動。 三、申請一般性補助、共餐補助須接受評鑑(考核),評鑑(考核)結果 將作為隔年補助款核定之依據。 四、已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局補助設施設備費之據點,營運未 滿 3 年有停辦情形者,將與自籌金額相當之設施設備得繼續留用原 受補助單位外,其餘設施設備應交由本局統籌運用。 五、本案一般性補助之器材設備,應登錄財產目錄,並於器材標示「衛福 部補助」字樣;政策性補助之器材設備,應登錄財產目錄,並於適當 位置貼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貼紙及「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識別標誌」貼紙。 六、各單位核定補助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若執行期間計畫 內容(包括活動辦理場地、活動時間及活動內容等)有特殊原因須調 整或補助經費項目變動時,應事先敘明理由函報本局並經核准後方可 辦理。 七、遇有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費 有虛報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者,本局得廢止受補助單位全部或一 部之核定,要求受補助單位將本局已核撥之款項繳回,並得於一定時 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次日起 30 日內,書寫 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未依限申覆 或申覆未獲同意者,即應依本局處分辦理。 八、受補助者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本局不 追加補助。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應全數繳回。
  • 玖、預期效益: 一、鼓勵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落實預防照護普及化及社區化目標。 二、發揚社區營造及社區參與之基本精神,發展在地社區生活特色。 三、發揮長期照顧社區化之預防功能,建立社區之照顧支持系統。 四、透過在地化之社區照顧,使失能老人留在社區生活。 五、減緩家庭照顧者負擔,提供適當之喘息服務。
  • 壹拾、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署 104 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臺北市 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壹拾壹、附件 附件 1: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計畫申請表 附件 2: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一般性補助計畫書 附件 3: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一般性補助經費概算表 附件 4:辦理共餐補助申請表 附件 5:辦理共餐補助申請計畫書 附件 6:長者用餐名冊 附件 7:補助講座主題規劃表 附件 8:辦理共餐補助餐飲規劃師、專業人員申請表 附件 9:辦理共餐補助經費概算表 附件 10 :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 附件 11 :房屋租金補助經費概算表 附件 12 :補助辦理據點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成果展、創新提 案申請表 附件 13 :補助辦理據點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成果展、創新提 案申請計劃書 附件 13-1 :創新提案說明表 附件 14 :補助辦理據點志工教育訓練及觀摩、成果展、創新提 案經費概算表 附件 15 :104 年度臺北市政府跨局處健康促進資源整合核心主 題表 附件 16 :補助標準(公告) 附件 17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執行成果月報表 附件 18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效益評估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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