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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130965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中111年7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六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二、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評鑑及獎勵辦法)。 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肆、實施期程、評鑑對象及評鑑資料檢視範圍,由社會局至遲應於評鑑實 施前一年十二月公告。
  • 伍、辦理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 三、召開初評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機構。 四、受評鑑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十四 日內,向社會局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理;申復相同事由以一次為限 (申復表如附件)。申復有理由時,社會局應修正評鑑初步結果;申 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初步結果。 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機構三十日後 由社會局公告,若有評鑑等第變更之情形,將再另行公告。
  • 陸、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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