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六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二、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評鑑及獎勵辦法)。 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貳、目的: 一、為提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照護品質, 加強機構環境設施設備之管理、個案專業照顧及組織行政運作等各層 面完整之建制,輔導充分發展照護業務,激勵及協助機構提昇服務品 質,以提供老人安全舒適之就養環境。 二、透過書面考評及實地業務訪視,瞭解本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實 際營運狀況,並將評鑑結果提供民眾選擇就養機構、主管機關業務規 劃之參據,以及作為機構改進管理與服務之參考。
-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二、委辦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 肆、實施期程、評鑑對象及評鑑資料檢視範圍,由社會局至遲應於評鑑實 施前一年十二月公告。
- 伍、辦理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 三、召開初評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機構。 四、受評鑑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十四 日內,向社會局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理;申復相同事由以一次為限 (申復表如附件)。申復有理由時,社會局應修正評鑑初步結果;申 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初步結果。 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機構三十日後 由社會局公告,若有評鑑等第變更之情形,將再另行公告。
- 陸、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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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130965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中111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