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廚衛設備。 (二)辦公設備。 (三)電腦設備。 (四)通訊設備。 (五)視聽設備。 (六)監視設備。 (七)教學訓練設備。 (八)醫療復健設備。 (九)消防設備。 (十)其他院民生活起居必要之設備及受大樓管理衍生所需分攤之費用。
- 六、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時間: 由本局公告之。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至少應包含目的、需求評估、計畫實施進度、 預期效益、經費概算等。 (三)其他相關應備文件: 3.申請補助建物修繕者,應檢附修繕工程書圖及工程概算。 4.裝設緊急鈴、廣播系統或冷氣等項目,為瞭解裝設位置及施工方 式是否影響建物結構,應檢附施工前後簡圖。 5.電腦作業程式 Office 和防毒軟體由本局提供,故估價時請廠商 扣除軟體費用。 6.個人電腦(含顯示器)、筆記型電腦、印表機、數位相機、數位 攝影機、單槍投影機等項目應依本局所訂規格購置。 7.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詳細功能介紹之相關資料。如需由國外 購置者,需註明原因。 8.申請時,單項金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者,應檢附至少一家廠商估價 單;單項金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檢附二家廠商估價單,正本於 核銷時檢附。 (四)為達節能減碳之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採購項目,設備 購置請以具有環保標章產品為優先,節能標章產品次之,如確無符 合需求之規格而需購置無環保節標章產品,需於計畫書詳述理由。
- 九、設施設備應登載財產目錄,於核銷時一併報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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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83085609號令修正發布第3、6、9點條文;並自108年6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