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83085609號令修正發布第3、6、9點條文;並自108年6月6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改善或更新本市身心障礙福利 之機構設施設備,提升服務品質,保障身心障礙住民權益,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局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經本局核准 立案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且最近一次機構評鑑(含複評)成績 為乙等以上者,惟新設置且尚未接受評鑑之機構不在此限。
  •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廚衛設備。 (二)辦公設備。 (三)電腦設備。 (四)通訊設備。 (五)視聽設備。 (六)監視設備。 (七)教學訓練設備。 (八)醫療復健設備。 (九)消防設備。 (十)其他院民生活起居必要之設備及受大樓管理衍生所需分攤之費用。
  • 四、補助原則: (一)以汰舊換新項目為優先。因提供服務需新添購之設施設備,於審核 後視實際需要及預算額度予以補助;教材教具等項目,不予補助。 (二)單項設備以全額補助為原則,核銷時不需自籌款。 (三)租(借)用房舍機構申請本局補助裝潢及修繕房舍費用者,與房東 簽訂之租賃契約期間至少持續三年以上,若裝修工程於施工期間或 於施工完竣後,租賃契約有提前解約之情事,應將補助費用按比例 返還。
  • 五、補助額度: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申請本補助金額,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二)受補助單位接受本局補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以上者,須依 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
  • 六、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時間: 由本局公告之。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至少應包含目的、需求評估、計畫實施進度、 預期效益、經費概算等。 (三)其他相關應備文件: 3.申請補助建物修繕者,應檢附修繕工程書圖及工程概算。 4.裝設緊急鈴、廣播系統或冷氣等項目,為瞭解裝設位置及施工方 式是否影響建物結構,應檢附施工前後簡圖。 5.電腦作業程式 Office 和防毒軟體由本局提供,故估價時請廠商 扣除軟體費用。 6.個人電腦(含顯示器)、筆記型電腦、印表機、數位相機、數位 攝影機、單槍投影機等項目應依本局所訂規格購置。 7.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詳細功能介紹之相關資料。如需由國外 購置者,需註明原因。 8.申請時,單項金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者,應檢附至少一家廠商估價 單;單項金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檢附二家廠商估價單,正本於 核銷時檢附。 (四)為達節能減碳之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採購項目,設備 購置請以具有環保標章產品為優先,節能標章產品次之,如確無符 合需求之規格而需購置無環保節標章產品,需於計畫書詳述理由。
  •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提出申請計畫時,應確實了解申請補助項目之規格、尺寸及功能等 是否符合實際需求。 (二)本局核定後,倘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有變更需求之必要,應函報本局 並同意後,始得變更;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者,得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 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不予補助者,受補助之單位得於公文 所列期限前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該 項經費不予補助,已撥付補助款項者,應立即將該項經費繳回本局 。 (四)受補助單位重複請領補助款時,應全數繳回且二年內不予補助。 (五)申請單位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出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助經費報結時 ,若一案件獲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則撤銷該補助案件,受補助單位應即繳 回該補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 八、核銷應備文件: (一)支出憑證。 (二)財產照片。 (三)財產清冊。 (四)驗收紀錄及照片。 (五)估價單正本。 (六)項目中若有無障礙設施修繕或購置,應於核銷時檢附相關無障礙專 家學者驗收紀錄。
  • 九、設施設備應登載財產目錄,於核銷時一併報局核備。
  • 十、受補助單位應接受本局之督導考核: (一)受補助機構之採購及會計作業,由本局督導其參照政府採購法及政 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受補 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本局得派員查核設施設備使用情形,申請單位應配合訪查。 (四)各機構接受補助之實際執行情形,列入本局評鑑考核項目。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補助總經費以本局設施設 備更新修繕補助年度總預算為上限,若本經費用罄,則不予補助。
  •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