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補助標準: (一)收容安置補助費:
失能等級
經濟狀況
入住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入住非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重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0-2類
29,250
23,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25,000
23,000
中低收入(戶)
24,000
23,000
中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0-2類
15,750
10,800
低收入戶第3-4類
10,500
7,200
中低收入(戶)
6,300
4,320
中度失能
,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列計人口者低收入戶第0-2類
22,000
22,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22,000
22,000
中低收入(戶)
22,000
22,000
備註(1):本計畫失能程度之認定,由本局另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備註(2):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經本局評估予以保護安置之長者,其每月安置費用,依入住機構所在縣市,準用重度失能最高補助標準。但其準用期間原則不得逾一年。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3321821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