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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3321821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三、補助標準: (一)收容安置補助費:

    失能等級

    經濟狀況

    入住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入住非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重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0-2類

    29,250

    23,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25,000

    23,000

    中低收入(戶)

    24,000

    23,000

    中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0-2類

    15,750

    10,800

    低收入戶第3-4類

    10,500

    7,200

    中低收入(戶)

    6,300

    4,320

    中度失能
    ,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列計人口者

    低收入戶第0-2類

    22,000

    22,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22,000

    22,000

    中低收入(戶)

    22,000

    22,000

    備註(1):本計畫失能程度之認定,由本局另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備註(2):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經本局評估予以保護安置之長者,其每月安置費用,依入住機構所在縣市,準用重度失能最高補助標準。但其準用期間原則不得逾一年。

    (二)重度失能或保護安置特別處遇費: 1.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本補助身分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列計人口之低收入戶 0-2 類重度失能長者。但雖有列計人口,均符合具社會救助法第五 條之三無工作能力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經本局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保護安置之 長者。 2.補助金額:入住私立小型機構每人每月三千元,入住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機構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每人每月二 千五百元,作為長者耗材、就醫車資及零用金等用途。 (三)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 1.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且具行動能 力,入住前點規定設有失智症照顧專區本市機構之長者,經社工 或護理人員評估需施以特別處遇並留有評估紀錄者,得核予特別 處遇費,每人每月三千元,作為長者耗材、就醫車資及零用金等 用途。但當月實際入住未滿十五日者,補助一千五百元。 2.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依前目規定核給,不受本計畫其他規定之 限制。 (四)申請人若同時符合前二款特別處遇費之請領資格,僅得擇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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