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福利法
第 15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 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6-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3321821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