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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10545106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10、11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 肆、補助方案、內容、項目、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補助方案 (一)專案一「協助新成立協會草創工作」: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 下同)一萬元。 (二)專案二「社區性活動」:每案補助上限為三萬元。其中社區觀摩活 動以二萬元為限,且一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專案三「開發社區人力資源」:每案補助上限為四萬元。 (四)專案四「結合專業資源、建立社區特色」:每案補助上限為十萬元 。 二、補助內容及補助項目詳附表。 三、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及注意事項,本局每年公告之。
  • 陸、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函文 (二)申請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申請表 (四)工作計畫書 (五)經費概算表 (六)其他視申請項目需檢附文件 二、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間備妥申請文件函送所轄區公所初審後轉送本局。 (二)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圖記及負責人章,又所提文件為影 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切結。
  • 拾、核銷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單位函文。 二、核銷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本局補助款項之領據。 四、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五、執行概況表。 六、原始支出憑証(分類黏貼於專用紙)。 七、活動照片六張(足以顯示辦理情形)。
  • 拾壹、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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