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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10545106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6、10、11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十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 鼓勵市民發揮自助互助精神,組織社區居民,有效運用各方資源增進 居民福利,改善社區人文、生態、社會及經濟環境,以促進社區永續 發展。
  • 參、補助對象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立案社區發展協會且符合下 列條件: 一、會務財務運作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 二、前一年度各項申請計畫均依補助計畫辦理。
  • 肆、補助方案、內容、項目、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補助方案 (一)專案一「協助新成立協會草創工作」: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 下同)一萬元。 (二)專案二「社區性活動」:每案補助上限為三萬元。其中社區觀摩活 動以二萬元為限,且一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專案三「開發社區人力資源」:每案補助上限為四萬元。 (四)專案四「結合專業資源、建立社區特色」:每案補助上限為十萬元 。 二、補助內容及補助項目詳附表。 三、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及注意事項,本局每年公告之。
  • 伍、補助原則 一、專案一限新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申請。 二、每一協會每年得申請專案二至四各一次。 三、專案一至專案三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自籌款,其包括受補助單位編 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收費等。 四、前一年度經本局評鑑得獎之社區發展協會,專案二得申請二次。 五、專案四屬政策性補助,得免自籌款。 六、辦理性別主流化相關課程者,優先補助。 七、助教鐘點費、點心費、紀念品、紅布條、飲料費等與資本門(含建築 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其他設備)等項 目,不予補助。 八、得以同一方案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但申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 經發現重複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並自發現日起至下一年度內不得申請 本計畫之補助。
  • 陸、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函文 (二)申請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申請表 (四)工作計畫書 (五)經費概算表 (六)其他視申請項目需檢附文件 二、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間備妥申請文件函送所轄區公所初審後轉送本局。 (二)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圖記及負責人章,又所提文件為影 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切結。
  • 柒、申請期間 一、專案一 採隨到隨審方式受理,但應於本局函頒立案證書日起二個月內提出申 請;十一月至十二月立案之協會,得延至次年二月前提出申請;逾期 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二、專案二~四 (一)第一階段為當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以農曆年節期間欲辦理 方案活動為限。 (二)第二階段為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三)第三階段為當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本局將視經費剩餘情形 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 捌、審查程序及原則 一、審查程序 本審查分為初審(由區公所辦理)及複審(由本局辦理),均以書面 審查為原則。 二、審核原則 (一)依各專案補助項目及金額額度,視計畫內容之必要性及總參與人數 ,參酌以往申請相關計畫之辦理及核銷情形,予以衡量審定補助金 額。 (二)除專案一外,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並經本局核定後始予補助。
  • 玖、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依規定保管十年。 二、本局採不定期稽查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並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 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 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 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 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四、應於活動或方案執行前將執行日期、地點及時間,以傳真或電子郵件 方式通知本局;未予通知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扣除該補助款項百 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五、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 者,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執行,凡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或經本局查核發現,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扣除該補助款項百分之十 至百分之五十。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需變更計畫,應填妥變更計畫申 請書,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告知本局,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據以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如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並停止其補助一至三年: (一)於受補助期間解散或所執行之相關業務被撤銷許可。 (二)檢送之申請文件、辦理成果資料或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有偽造、 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計畫內容無法履行。 (四)拒絕接受本局考核或查核。 七、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拾、核銷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單位函文。 二、核銷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本局補助款項之領據。 四、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五、執行概況表。 六、原始支出憑証(分類黏貼於專用紙)。 七、活動照片六張(足以顯示辦理情形)。
  • 拾壹、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拾貳、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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