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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1839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5年9月9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重陽節敬老禮金致送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重陽節禮金致送作業須知)
  • 一、為關懷及照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弱勢長者,致送重陽節禮 金,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三、重陽節禮金之受領人如下: (一)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滿九十九歲以上老人或年滿八十九歲以上 原住民,且至重陽節當日已持續設籍本市三個月以上者。 (二)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老人或年滿 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九歲原住民,且於重陽節當月為本市列冊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 四、重陽節禮金之致送基準如下: (一)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每人發給新臺幣一萬元及禮品一份。 (二)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者,每人發給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五、重陽節禮金由主管機關以轉帳方式匯入受領人指定之郵局或台北富邦 銀行帳戶,必要時得由本市各區公所指派專人發給。
  • 六、未於致送期間領取重陽節禮金之受領人,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領取;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不再致送。
  • 七、不符重陽節禮金受領資格者,主管機關不予致送。但致送後始知悉受 領人死亡或遷出者,不在此限。
  • 八、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九、本須知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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