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業務項目: (一)土地登記案件。 (二)申領徵收補償費案件。 (三)申請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或申請發還土地地籍清理案件。 (四)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業務案件。
- 七、稽核管理: (一)稽核小組: 1.所隊稽核及委外廠商稽核:由本局土地登記科、資訊室及政風室 派員組成。 2.單位稽核:由本局使用單位或所隊自行派員組成。 (二)稽核頻率: 1.所隊稽核:本局依臺北市數位印鑑比對系統介接地政機關使用稽 核規定,每半年查核所屬所隊。 2.單位稽核:本局各使用單位及所隊自我稽查,依上開規定,為每 月一次,抽查數量為每月比對總數之百分之一;每月比對總數未 達一百件者,抽查數量至少一件。 3.委外廠商稽核:依上開規定,每半年查核相關委外廠商一次。 (三)各使用單位配用通行碼工作管理者之主管,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依 各項比率抽查使用情形,並作成稽核紀錄,保留備查。如有異常者 ,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四)稽核紀錄表格式、稽核項目依附件二、附件三處理。
- 八、介接查詢作業安全規定 (一)每季進行安全弱點檢測作業(包含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並依弱 點掃描結果進行弱點修補,以及安裝防毒軟體連線至防毒軟體主機 更新。 (二)運行作業系統環境於原廠停止服務前,應完成升級、更新或汰換作 業。無法配合者,應將風險有效控制措施與後續處置規劃,通知民 政局。 (三)訂定使用者帳號清冊,清冊內容應包含機關名稱、使用者姓名、生 效日期及註銷日期,並每季進行系統帳號權限審查。 (四)使用者有職務調動、離職或退休之情形,應有廢止或註銷帳號之作 業程序,並應即調整權限或註銷帳號(如附件四)。 (五)稽核資料書面至少保留五年,以備提供民政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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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146015714號函修正第3點、第7點、第8點條文、附件二與附件四;並自114年7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