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規範本局暨所屬所隊介接 使用臺北市數位印鑑比對系統(以下簡稱印鑑系統),特訂定本作業 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印鑑系統係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將當事人印鑑章之印模,於印鑑系統中 建檔,供本局暨所屬所隊比對民眾申辦案件所蓋印紋使用。
- 三、業務項目: (一)土地登記案件。 (二)申領徵收補償費案件。 (三)申請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或申請發還土地地籍清理案件。 (四)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業務案件。
- 四、使用印鑑系統有下列疑慮時,得利用聯繫單(如附件一),請本市戶 政事務所查明: (一)印模不清:印鑑系統檔存之印模如有模糊不清致無法比對、自動驗 印效果不佳或比對結果有疑慮時。 (二)若發現戶役政資訊系統及印鑑系統之印鑑登記日期不一致者(為空 白或不一致者)。
- 五、作業程序: (一)申請使用者通行碼: 因業務需要使用印鑑系統者,應依程序申請使用通行碼(含帳號及 密碼)。 (二)使用人應親自使用通行碼查詢、取得資料: 1.非經配用通行碼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通行碼查詢、取得 資料。通行碼使用人,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取得資料,不得 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取得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2.通行碼使用人查詢時,應將文號或案號及被查詢人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詳實登錄於印鑑系統。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每月定期產製 查詢資料,陳送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核閱後備查。
- 六、通行碼之管理: (一)應建立使用者通行碼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指定職務代理 人。 (二)使用者通行碼之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文 件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更改密碼,以利管理。 (三)經配用通行碼之使用者其職務有異動時,管理者應即取消其使用權 限,其職務接辦人員應重新申請通行碼。
- 七、稽核管理: (一)稽核小組: 1.所隊稽核及委外廠商稽核:由本局土地登記科、資訊室及政風室 派員組成。 2.單位稽核:由本局使用單位或所隊自行派員組成。 (二)稽核頻率: 1.所隊稽核:本局依臺北市數位印鑑比對系統介接地政機關使用稽 核規定,每半年查核所屬所隊。 2.單位稽核:本局各使用單位及所隊自我稽查,依上開規定,為每 月一次,抽查數量為每月比對總數之百分之一;每月比對總數未 達一百件者,抽查數量至少一件。 3.委外廠商稽核:依上開規定,每半年查核相關委外廠商一次。 (三)各使用單位配用通行碼工作管理者之主管,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依 各項比率抽查使用情形,並作成稽核紀錄,保留備查。如有異常者 ,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四)稽核紀錄表格式、稽核項目依附件二、附件三處理。
- 八、介接查詢作業安全規定 (一)每季進行安全弱點檢測作業(包含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並依弱 點掃描結果進行弱點修補,以及安裝防毒軟體連線至防毒軟體主機 更新。 (二)運行作業系統環境於原廠停止服務前,應完成升級、更新或汰換作 業。無法配合者,應將風險有效控制措施與後續處置規劃,通知民 政局。 (三)訂定使用者帳號清冊,清冊內容應包含機關名稱、使用者姓名、生 效日期及註銷日期,並每季進行系統帳號權限審查。 (四)使用者有職務調動、離職或退休之情形,應有廢止或註銷帳號之作 業程序,並應即調整權限或註銷帳號(如附件四)。 (五)稽核資料書面至少保留五年,以備提供民政局查核。
- 九、使用印鑑資料之單位或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利用該資料,違反相關法 令規定者,依相關規定懲處;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或訴訟者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賠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或國家 賠償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146015714號函修正第3點、第7點、第8點條文、附件二與附件四;並自114年7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