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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5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9303465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9年10月1日生效
  • 三、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期間: 1.一般檔期之年度申請:每年 3 月開放次年 1 月至 6 月檔期 之申請;每年 9 月開放次年 7 月至 12 月檔期之申請。 2.空餘檔期臨時申請:審查結束公布檔期後,所餘檔期如無候補單 位則由經營管理單位公告,受理空餘檔期臨時申請。惟主辦單位 需於進場裝台首日 45 天前提出申請案。 3.特殊檔期申請:為讓國際性體育賽事或國際大型藝文展演節目能 及早洽談,開放每年 3 月受理次年 7 月至 12 月檔期申請案 ,每年 9 月受理後年 1 至 6 月檔期申請案,惟該申請案檔 期租用日數需至少 21 天或節目場次達 15 場以上。 (二)申請資格: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團體。 (三)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提交場地租借申請表、企劃書 1 份, 表演藝術類活動檢附活動意向書者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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