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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9303465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9年10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小巨蛋主場館一般檔 期之申請與審核,確保臺北小巨蛋活動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之主管機關為本局,檔期審議由本局執行,經營管理單位 為與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簽訂委託契約之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三、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期間: 1.一般檔期之年度申請:每年 3 月開放次年 1 月至 6 月檔期 之申請;每年 9 月開放次年 7 月至 12 月檔期之申請。 2.空餘檔期臨時申請:審查結束公布檔期後,所餘檔期如無候補單 位則由經營管理單位公告,受理空餘檔期臨時申請。惟主辦單位 需於進場裝台首日 45 天前提出申請案。 3.特殊檔期申請:為讓國際性體育賽事或國際大型藝文展演節目能 及早洽談,開放每年 3 月受理次年 7 月至 12 月檔期申請案 ,每年 9 月受理後年 1 至 6 月檔期申請案,惟該申請案檔 期租用日數需至少 21 天或節目場次達 15 場以上。 (二)申請資格: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團體。 (三)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提交場地租借申請表、企劃書 1 份, 表演藝術類活動檢附活動意向書者為優先考量。
  • 四、檔期審議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年度檔期申請案:收件截止翌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由本局依據「 臺北小巨蛋一般檔期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辦理檔期審議會議,於 會議結束後函知經營管理單位公告審查結果,並函覆申請者。 (二)空餘檔期臨時申請案得採開會審議或通訊評議。如無檔期衝突且符 合場館使用效益者,得由文化局先行審議,再提送審議委員會備查 。 (三)檔期申請案件由審議委員會依企劃案完整性及可行性、場地技術與 公共安全考量、專業執行力、辦理類似活動之實績、與本場館配合 經驗及場館效益等,予以審核。若遇檔期衝突時,由審議委員會依 上述項目審議外,另得依下列條件決定: 1.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事),經該單項國際運動總會認可,或全 國性體育賽會(事)經全國單項協會認可,且列入年度行事曆者 。 2.國際性大型藝文展演活動,對提昇臺北市國際地位有顯著助益者 。 3.考量場館活動之多元性或申請單位於當年度已獲得檔期數目較少 者。 (四)本場館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 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 (五)考量場館檔期銜接之使用效益,審議委員會得依檔期申請情況,核 減申請案件檔期天數。 (六)活動如有振動超標引發公共安全之疑慮或申請者曾遭投訴反映引起 振動者,委員會將另要求申請者於簽約前提出「活動因應計畫」( 參考附件),並進行專案審查。 (七)各申請案於臺北小巨蛋辦理之活動,演出者(含受邀來賓)如有刻 意挑釁振動之情形,致接獲投訴反映引起振動者,得召開會議視情 節輕重,停止演出者(含受邀來賓)及申請者日後申請租用場地權 利二年至三年。 (八)各申請案於臺北小巨蛋辦理之活動,應依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違反者,得召開會議視情節輕重,停止演出者及申請者日後 申請租用場地權利二年至三年。 (九)獲得檔期之活動應避免引發鄰近建築物共振且須遵照經營管理單位 訂定之維護社區安寧及公共安全規定辦理。
  • 五、簽約及繳費規定如下: (一)通過檔期審議核可者:應於經營管理單位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暨繳 款作業。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暨繳款作業,視同放棄該檔期。
  • 六、申請案之變更或取消規定如下: (一)申請者於獲得檔期並與經營管理單位完成簽約租用手續後,如欲變 更原申請企劃案(含主要演出者、節目型式、活動內容等),須於 進場裝台日 5 個月前向經營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審議委 員審議,倘其變更內容,未獲檔期審議委員會通過者,視同取消原 檔期活動;若未於裝台前 5 個月前提出變更者,視同取消該檔期 ,原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 (二)已通過審議檔期之互換、檔期加減租、演出場次及活動名稱(不涉 及實質內容變更者)之變更申請案,得由經營管理單位決定後,副 知本局。若涉及演出內容變更者,則需依本注意事項重新送審。 (三)經營管理單位通知或審查會議通過變更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相 關事宜。
  • 七、臺北小巨蛋場館使用管理及收費方式另依經營管理單位公告之相關規 定辦理。
  • 八、申請、受理、審查及公布等期限,若因作業時程未能如期舉辦或結束 ,經營管理單位將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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