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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3-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13038663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並自111年12月1日生效
  • 十二、其他事項 (一)經核定之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實行,如因計畫變更 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受補助者執行修復及再利 用工程、管理維護及活化在利用計畫時,倘有違反『文化資產保 存法』之情事,將依相關法規裁罰。 (二)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本局辦 理相關宣導工作時,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申請單位應與其 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且接受政 府補助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 史蹟、文化景觀,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及配合政府機關舉辦之相 關導覽文化活動。 (三)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 由,致無法執行時得停止辦理。 (四)納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為必要檢附文件(詳附件 七),有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同 時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 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詳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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