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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3-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1300806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溯自111年2月15日生效
  • 三、申請時間: (一)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二月一日至三月一日止提出次年度申請;若有餘 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若仍 有餘額,第三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申請人應於以上期 限內送達或掛號郵寄本局(以郵戳時間為憑)。各階段補助核定情 形將公告本局網站。 (二)配合本局施政或緊急應變需要之申請案件,不受本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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