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指定、登錄之古蹟、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之所 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積極辦理保存、維護、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 ,爰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條、第三十條及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除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或事業機構以外之其他公有古蹟、歷 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管理 機關(構)。 (二)公司行號及其他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同鄉會、祭祀公業、私立學校及其他非營利 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四)自然人。
- 三、申請時間: (一)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二月一日至三月一日止提出次年度申請;若有餘 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若仍 有餘額,第三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申請人應於以上期 限內送達或掛號郵寄本局(以郵戳時間為憑)。各階段補助核定情 形將公告本局網站。 (二)配合本局施政或緊急應變需要之申請案件,不受本條限制。
- 四、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 觀依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性質及補助額度上限分別區分如下: (一)除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或事業機構以外之其他公有古蹟、歷 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 助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二)公司行號及其他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為上限。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同鄉會、祭祀公業、私立學校及其他非營利 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四)自然人: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如為案情特殊,經審議委員會決議提高補助金額及比例之上限者,則 不受前項條款限制。
- 五、補助項目如下: (一)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 景觀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或修復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經費者(資本門 )。 (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 景觀保存、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經常門): 指非工程之勞務執行計畫,例如: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 、調查研究出版計劃、測繪計劃、資料庫建檔及維護計畫、日常管 理維護計畫、教育培訓計劃、宣導推廣計畫等;該補助款以用於深 化文化資產內涵及推廣相關事項,並以不補助保全、環境清潔等支 出為原則,惟經審查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其他經審查委員會會議同意補助者。
- 六、申請文件檢附內容: 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於申請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所 有文件應合併裝訂成冊,一式十份(或電子檔光碟)。計畫書格式應 以 A4 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編列頁碼、左側裝釘方式,且不超過五 十頁為原則,另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 還: (一)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經費者(資本門): 1.書函(詳附件一)。 2.申請表(詳附件二)。 3.計畫目的(簡述現況、修復及再利用對策)、內容(修復及再利 用工程重點內容)。 4.計畫期程(修復及再利用工程辦理期程表或甘特圖,應考量行政 、協調、審查等作業所需時間)、執行方式(自辦、委辦、統包 等)。 5.預算明細總表(詳附件三,須註明自籌款之比例、經費來源、支 用分配,如獲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 。 6.計畫發包之工程圖說(索引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 圖及細部圖等)、預算書(總表、詳細表、單價分析表及數量計 算等)及施工規範等資料。 7.申請人之財務狀況。 8.歷年受補助情形。 9.其他。 (二)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經常門): 1.書函(詳附件一)。 2.申請表(詳附件二)。 3.計畫目的、內容。 4.期程、執行方式。 5.預算明細總表(詳附件三,須註明自籌款之比例、經費來源、支 用分配,如獲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 。 6.預計計畫成果。 7.申請人之財務狀況。 8.歷年受補助情形。 9.其他。
- 七、審查程序如下: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審查完竣後,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審查結果,並得公告之。倘有須修正之審查意見,須於本局規定期 限內修正完成(未於期限內修正完成者視同放棄),修正內容經本 局審視無誤後,將函知申請人核准補助項目及內容: 1.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之項目、數量或 應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機關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通知到達之 次日起七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或補正文件仍不齊或不合者 不予受理。 2.複審:由本局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進行審查或現場會勘,審查委員 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申請人應指派專人到場簡 報說明。如經通知未到場者,得僅就書面資料審查。 (二)審查標準應考量下列因素: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 化景觀價值或重要性。 2.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 化景觀損壞現況或急迫性。 3.修復後整體使用計畫。 4.申請計畫之可行性。 5.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 化景觀開放使用程度。 6.平時管理維護績效。 7.配合地區發展計畫。 8.財務狀況及配合度。 9.歷年受補助情形。 10.其他。 (三)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函告申請人核定補助結 果,並於本局網站公告;倘有需修正計畫者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 成修正送達本局,經本局複核無誤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簽訂 行政契約後(契約範本詳附件四),方得辦理發包作業。
- 八、結案程序如下: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等結案 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結案資料,包含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含電子 檔光碟)及經費結報資料冊一份,應提交內容如下: (一)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經費者(資本門): 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相關資料、預算明細總表 、實際支出明細表及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資料等;以上內容應合 併裝訂成冊,以 A4 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編列頁碼、左側裝釘。 (格式詳附件五) (二)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經常門): 成果報告書內容應檢具執行成果資料,包括全案成果報告書、受補 助項目執行內容、預算明細總表、實際支出明細表、效益分析、及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資料等;以上內容應合併裝訂成冊,以 A4 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編列頁碼、左側裝釘。(格式詳附件五) (三)經費結報資料冊,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檢具正本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結案),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個金額,並於結案資料中詳填獲補 助狀況。(報結須知及格式詳附件五)
- 九、撥款與核銷程序如下: 受補助者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補助款本局採分期撥付方式辦理,計畫 內容施作完竣後,並經完成結案程序,且本局查驗無誤亦無待改善或 說明之處,始得檢具發票或領據(無發票之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機關( 構)及自然人適用)請領。本案補助費用已包括一切稅捐在內,本局 將於次年二月底前寄發扣(免)繳憑單,受補助者應依稅法規定,自 行繳納與辦理扣繳事宜。 受補助者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及保存合 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齊相關憑證並裝 訂成冊,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查核。法人或 團體接受本局補助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 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全案結案時,本局補助之經費比例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比例及金額, 日後實際支出總經費降低時,補助項目經費亦將按比例降低補助經費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補助標準與原則如下: 同一申請單位,二年內至多以補助三案為原則。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依法追回全部或部 份補助款,且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申請一年至五年: (一)受補助者尚有補助案逾期未執行完成,或前三年間未依計畫內容執 行。 (二)檢送之申請資料及其附件有不實或造假情事。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於指定期限內仍無具體執 行成效。 (四)拒絕接受本局抽查或考核。 (五)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 十一、執行成果考核如下: 為瞭解補助效益,本局得就實際執行情況、作業品質、成果效益等 事項不定時派員查核及指導監督,考核結果作為日後受補助者向本 局申請補助之參考。下列情形得列入執行成果考核之重要參考: (一)是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二)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是否超過實際支出經費。 (三)計畫變更是否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四)是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 十二、其他事項 (一)經核定之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實行,如因計畫變更 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受補助者執行修復及再利 用工程、管理維護及活化在利用計畫時,倘有違反『文化資產保 存法』之情事,將依相關法規裁罰。 (二)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本局辦 理相關宣導工作時,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申請單位應與其 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且接受政 府補助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 史蹟、文化景觀,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及配合政府機關舉辦之相 關導覽文化活動。 (三)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 由,致無法執行時得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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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3-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1300806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溯自111年2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