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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6-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25359號令修正公布全文9條;並自113年7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制定之。
  • 第 3 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其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二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者, 減徵應納地價稅百分之八十及房屋稅稅率減徵為百分之一。 前項租稅減免之期限,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 第 4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興辦者 ,地價稅自社會住宅興辦機關取得或租用土地之日起減免;房屋稅自 社會住宅興辦機關取得或租用房屋之日起減免。但房屋係屬新建築完 成者,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減免。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及房屋稅自社會住 宅興辦機關租用民間住宅之日起減免。 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及房屋稅自租屋服 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之日或媒合承、出租雙方租賃關係成立之日起減 免。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自都發局核 准營運之日起減免。
  • 第 5 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前項租稅優惠之期限,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 第 6 條
    同一地號之土地或同一建號之房屋,依其使用之情形,僅部分符合本自治 條例規定者,得按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之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減免其地價 稅、房屋稅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第 7 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減免地價稅、房屋稅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由 都發局列冊送稅捐稽徵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自當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 二、房屋自當期起減免房屋稅。
  • 第 8 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規定減免地價稅、房屋稅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其 於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地價稅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房屋 稅自次期起改按適用稅率課徵。 前項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應由都發局通報稅捐稽徵機關。
  •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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