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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規字第11030422211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溯及自108年1月18日生效
  • 七、第二點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住宅使用,指建築物供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曾於一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前設有戶籍, 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資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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