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作業規定本券之適用店家: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之個人、團體或店家,得於本府公告期間至本府 網站申請登錄,並經本局審查通過,成為熊好藝文券適用店家: (一)於臺北市設立登記之演藝團體及街頭藝人。 (二)於臺北市設立商業登記,且財稅行業別為文具零售業、書籍雜誌零 售業、雜誌及期刊出版業、書籍出版業、影片放映業、流行音樂發 行、戲劇體育及其他娛樂活動售票服務業、藝術教育業、創作業、 藝術表演業、創作及藝術表演輔助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類似 機構之店家。 (三)於臺北市設立商業登記,且其營業名稱或項目有文創(文化創意) 、藝文、音樂、樂器、攝影、展覽、旅行業(導覽)、娛樂用品等 與文化相關(或關鍵字)之店家。
- 七、本局依本作業規定之熊好店家收取熊好藝文券之數量,另提供百分之 五獎勵金。
- 八、本局另提供三百元加碼藝文券予前兩千名持熊好藝文券至本市演藝團 體類及街頭藝人類熊好店家消費達三百元之民眾,加碼藝文券將自動 派券至民眾台北通 APP 帳號。
- 九、活動期間民眾使用熊好藝文券之交易尾 2 碼為 00 者,將再獲 1 張熊好藝文券。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9
臺北市台北熊好券 2.0 藝文券發放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1303849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溯及自111年10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台北熊好券藝文券發放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台北熊好券2.0藝文券發放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