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1303849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溯及自111年10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台北熊好券藝文券發放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台北熊好券2.0藝文券發放作業規定)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於疫情舒緩後,鼓勵民眾至臺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參與藝文活動及消費,以透過由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發放台北熊好券藝文券(以下簡稱本券)的方式,直 接導客至本市藝文產業,達到振興本市藝文產業之目的,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本券之適用店家: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之個人、團體或店家,得於本府公告期間至本府 網站申請登錄,並經本局審查通過,成為熊好藝文券適用店家: (一)於臺北市設立登記之演藝團體及街頭藝人。 (二)於臺北市設立商業登記,且財稅行業別為文具零售業、書籍雜誌零 售業、雜誌及期刊出版業、書籍出版業、影片放映業、流行音樂發 行、戲劇體育及其他娛樂活動售票服務業、藝術教育業、創作業、 藝術表演業、創作及藝術表演輔助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類似 機構之店家。 (三)於臺北市設立商業登記,且其營業名稱或項目有文創(文化創意) 、藝文、音樂、樂器、攝影、展覽、旅行業(導覽)、娛樂用品等 與文化相關(或關鍵字)之店家。
  • 三、本作業規定本券之適用民眾: 民眾得於本府公告期間至台北通 APP「台北熊好券」專區登記本券抽 籤意願,抽中之民眾即可領取等值於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本券, 並得不分平假日於活動期間持本券至熊好店家使用,活動期間由本府 於本府網站公告之。 本券為一百元面額五張,應分次使用完畢,不得找零及轉贈。
  • 四、本作業規定之店家於申請時資格條件不符者,得予補正,經本局審核 通過後,列為核准名單。
  • 五、本局由台北通後台逕行下載本券之使用清冊,並可併同金融機構匯款 之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透過電子核銷系統進行核銷作業。
  • 六、熊好店家向本局申請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局及熊好店家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 七、本局依本作業規定之熊好店家收取熊好藝文券之數量,另提供百分之 五獎勵金。
  • 八、本局另提供三百元加碼藝文券予前兩千名持熊好藝文券至本市演藝團 體類及街頭藝人類熊好店家消費達三百元之民眾,加碼藝文券將自動 派券至民眾台北通 APP 帳號。
  • 九、活動期間民眾使用熊好藝文券之交易尾 2 碼為 00 者,將再獲 1 張熊好藝文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