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畫科:施政計畫及年度預算整編、企劃行銷、土地取得及管理 等事項。 二、河川工程科:河川及區域排水之工程建設及改善、防災管理、水情系 統之建置、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三、河川管理科:河濱公園之工程建設及改善、維護及管理、疏散門之維 護及管理、遊憩活動推廣、河川及區域排水之管理等事項。 四、雨水下水道工程科:雨水下水道及抽水站之工程建設及改善等事項。 五、雨水下水道管理科:雨水下水道之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六、工務科:採購招標訂約及工程管理等事項。 七、品管及職安科:工程及作業品質、職業安全衛生之推動及管理等事項 。 八、抽水站管理科:抽水站、閘閥門之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九、資訊室:資訊作業之推動及管理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 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工程員、設計 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為興建、維護管理、巡檢及工程督導等業務需要,得設河川巡防隊、 工務所、管理站及管理所,河川巡防隊置隊長一人,工務所各置主任一人 ,管理站各置站長一人,管理所各置主任一人,所需人員在本處總員額內 調兼。
- 第 6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8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 第 11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工務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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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996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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