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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第 9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996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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