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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4829300號函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增進市民福祉, 依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特設臺 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二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除財政局局長、地政局 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ㄧ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之收支核計及保管運用事項。 (二)關於各機關申請動支抵費地出售盈餘款計畫及預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執行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之管理事項。
  • 四、本會視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 開會議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並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 五、本會設工作小組,辦理各申請補助機關提案資料初審作業,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 財政局派員兼任;置組員至少五人,由財政局、工務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及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協助執行會務。上 開人員均由財政局遴員派兼。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俟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支用完畢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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