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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地政局為管理機關。並得 設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4829300號函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