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之效率;落實建議案之 追蹤管制,以發揮功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同一行政區同一時段以召開一場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為原則。
- 三、里民大會開會通知單應於開會日前十五日由里幹事逐戶分送。設籍里內之成年里民,如 有提案應於開會日前十日送達里辦公處彙辦。 前項提案,提案人應載明姓名、戶籍地址及提案之相關資料。
- 四、里民大會提案非屬區公所權責範圍者,區公所得視需要於開會五日前將提案連同開會通 知單送權責單位先行研處,並指派熟悉業務人員列席會議說明。
- 五、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前,應通知轄區警察分局、戶政事務所、衛生所、清潔 隊等區級單位派員列席。
- 六、里辦公處可將未來一年度預定辦理之重要工作作成中心議題提交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 談會討論。
- 七、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書面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議程序表。 (二)重要市、區政資訊。 (三)里辦公處重要工作成果(含年度內各項會議建議案執行情形)。 (四)表彰事項。 (五)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六)討論提案(含中心議題)。 (七)其他。
- 八、里民大會主席、里幹事、市、區級督導員及區級單位列席人員之席次應安排於會場之正 前方,至其他列席單位及來賓席則視場地之狀況安置於兩側或主席後方。
- 九、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程序如次: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主席介紹與會來賓及列席人員。 (四)重要市、區政資訊傳達。 (五)里辦公處工作報告。 (六)表揚里內各種模範及熱心人士。 (七)討論事項。 (八)臨時動議。 (九)主席結論。 (十)散會。 前項開會程序主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 十、區公所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召開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工作檢討會,本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民政局)於六月底前召開全市之檢討會。
- 十一、區公所應對建議案確實列管追蹤,已屆執行期限而未執行者應即催辦,經催辦仍未辦 理者,於每年二、五、八、十一月二十日前彙送民政局提報市政會議報告。
- 十二、區公所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召開上年度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無法執行案件溝通說 明會。
- 十三、民政局應派員督導各區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情形,督導考評表由該局另定 之。
- 十四、各區公所辦理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工作績效由民政局於每年七月實施考評,其 考評標準另定之。
- 十五、各區公所辦理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年度工作績優者,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 (一)區公所部分: 1.團體獎:考評成績前三名之區公所由本府頒發獎牌。 2.個人獎:獎勵對象為區公所之區長、民政課長及承辦人員。 (1)第一名:記功乙次。 (2)第二名:嘉獎二次。 (3)第三名:嘉獎乙次。 (二)各里辦公處辦理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工作績效,由區公所考評,其成績 優良者並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1.考評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由本府頒發獎狀,里幹事記功乙次,但列優 等之里數不得超過各區當年度召開里數之十分之一。 2.考評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由民政局頒發獎狀,里幹事記嘉 獎乙次,但列甲等之里數不得超過各區當年度召開里數之八分之一。
- 十六、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補助費,每里每次補助新臺幣五千元,里辦公處應於會後 十五日內檢具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向區公所申請補助;區公所審查無誤後核撥經費, 並依規定辦理核銷。 前項補助費如遇特殊業務需要有不足之情形,得由原預算相關獎補助及損失項下調整 支應,但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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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民治字第10333643400號函修正發布第7、15、16點條文;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