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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民治字第10333643400號函修正發布第7、15、16點條文;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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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民治字第10331175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並自103年5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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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5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85)府民二字第85018541號函訂定發布;經臺北市政府第845次市政會議通過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2-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3 月 26 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民治字第10333643400號函修正發布第7、15、16點條文;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