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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87)府原一字第870776393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舉辦原住民民 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以推動及維護原住民文化,並增進原住民生 活技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各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及向本會登記輔導之原住民社團,辦理左列 活動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一)原住民民俗藝文活動(包括民俗研習舞蹈音樂歌唱編織雕刻研習及 體育相關活動)。 (二)原住民母語教育及師資培訓。 (三)原住民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四)原住民老人教育。 (五)原住民婦女教育。 (六)原住民親職教育。 (七)原住民成人教育。 前項活動,原住民參加人數應達參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予補助 。
  • 三、申請補助,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填具活動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及實施計畫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審查小組審核。 各機關學校及團體申請前項補助,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舉辦不 同性質之活動並經本會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亦得予補助。
  • 四、本要點補助金額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伍萬元整。
  • 五、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應函報本會核 備,重新核辦。
  • 六、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 置標明「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應將 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照片應有日期說明)等函送本 會,作為爾後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 七、接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原始憑證(格式 如附件二)函報本會請款,逾期不予受理。
  • 八、附則: (一)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廣告品及印刷品樣本或樣張。
  • 九、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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